序號 | 惠企政策規定 |
1 | 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發生重大損失的企業,可依法依規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湘政發〔2020〕3號,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
2 | 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受疫情影響較大經營困難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影視娛樂(指電影放映、文化藝術業、體育、娛樂業)行業的企業,當年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按規定依申請給予不低于50%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湘財稅〔2020〕7號,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
3 | 對主動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大型商務樓字、商場、市場和產業園區等出租方,當年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根據租金減免情況按規定依申請給予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湘財稅〔2020〕7號,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
4 | 對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影視娛樂行業的小微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以下的,按應繳費額的50%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湘財稅〔2020〕7號,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
5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電影行業企業限于電影制作、發行和放映等企業,不包括通過互聯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網絡傳播電影的企業。(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
6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
7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財政部 國家電影局公告2020年第26號,省新聞出版局) |
8 |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產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湘政發〔2020〕3號,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
9 |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省稅務局) |
10 |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省稅務局) |
11 |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第24號,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
12 | 自1月1日至3月31日,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湘政發〔2020〕3號,長沙海關) |
13 | 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業內銷申報時間為準),對企業內銷加工貿易貨物的,暫免征收內銷緩稅利息。(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5號,長沙海關) |
14 | 自1月1日至3月31日,對衛健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湘政發〔2020〕3號,長沙海關、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 |
15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28號,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
16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28號,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
17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28號,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
18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28號,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19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28號,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20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28號,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
21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28號,省稅務局、省財政廳) |
22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并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藥品,免征藥品注冊費。(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
23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
24 | 自2020年3月1日零時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時,免征進出口貨物,即出口國外和國外進口貨物的港口建設費。(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14、30號,省交通廳) |
25 | 自2020年3月1日零時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時,減半征收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14、30號,省交通廳) |
26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6號,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
27 | 對企業實施互聯網接入寬帶和專線降費,并重點向中小企業和制造業傾斜,整體上實現企業寬帶和專線平均資費降低15%。(發改運行〔2020〕1183號,湖南通信管理局) |
28 |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收企業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變更登記、異議登記費,免收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營銀行、獨立法人直銷銀行等10類金融機構征信查詢服務費。(發改價格〔2020〕291、1010號,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
29 | 各銀行業機構要進一步落實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對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到期的普惠小微貸款應延盡延,延期還本付息日最長可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罰息。(長銀發﹝2020﹞53號,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保監局) |
30 |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企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并通過適當降低利率、信貸展期、續貸、減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給予支持,切實做到應續盡續、能續快續(湘政發〔2020〕3號,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省銀保監局) |
31 |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小微企業新發放貸款,利率原則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業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綜合融資成本要較上年降低0.5個百分點,其他貸款費用能減則減、能免則免(湘政發〔2020〕3號,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保監局) |
32 | 對確實發生損失的小微企業貸款,優先納入信貸風險補償范圍,并將補償比例由50%提高到60%,單筆貸款補償金額上限由100萬元提高到110萬元(湘政發〔2020〕3號,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 |
33 | 將中央安排專項再貸款50億元用于支持長沙銀行等地方法人機構向重點防控物資名單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湘政發〔2020〕3號,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保監局) |
34 | 對列入專項再貸款和財政貼息名單的重點企業,各銀行貸款利率上限為最近公布的1年期LPR減100個基點,由中央財政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企業實際融資成本應低于1.6%,鼓勵金融機構以低于上限利率發放貸款(長銀發〔2020〕19號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保監局、省財政廳) |
35 | 將納入再擔保體系的融資擔保機構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小微企業的擔保業務(不超過1000萬元),全部納入再擔保體系分險范圍。對在疫情期間辦理符合備案條件的企業擔保項目,減半收取再擔保費用(湘政發〔2020〕3號,省財政廳) |
36 | 防疫物資重點生產企業擬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掛牌的,省財政優先給予直接融資補助;擬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私募債、私募可轉債的,省財政優先給予利息補助;到湖南股權交易所掛牌的,免收掛牌費(湘政發〔2020〕3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 |
37 |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重要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按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湘政發〔2020〕3號,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銀保監局) |
38 | 省農業信貸融資擔保公司為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新增貸款提供政策性擔保,擔保費統一從1%下調至0.5%;對到期擔保貸款展期續貸的,按新增貸款享受擔保費補貼。疫情期間,省農擔公司要對春耕生產及穩產保供農產品生產項目開啟綠色通道,加快審批流程,限10個工作日辦結(湘農聯〔2020〕19號,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
39 | 省財政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銀行獲取農業生產經營貸款的,按照貸款規模及銀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30%-50%貼息,貸款利率低于銀行市場報價利率的,按實際利率計算(湘農聯〔2020〕19號,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
40 | 拓寬“銀稅互動”范圍,申請“銀稅互動”貸款的受惠企業由納稅信用A級和B級企業擴大到A級、B級、M級(新設立企業)(湘稅發〔2020〕14號,省稅務局、湖南銀保監局) |
41 | 鼓勵信用優良企業發行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為受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提供流動性支持。允許債券發行人使用不超過40%的債券資金用于補充營運資金,同時將委托貸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寬為“對單個委貸對象發放的委貸資金累計余額不得超過5000萬元且不得超過小微債募集資金總規模的10%”(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省發展改革委) |
42 | 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2020年全年對小微企業減半收取融資擔保、再擔保費,力爭將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進一步提高支小支農業務占比,確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金額和戶數占比不低于80%,其中新增單戶50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金額占比不低于50%。(財金〔2020〕19號,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
43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對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繼續參照企業辦法享受單位繳費減免和緩繳政策。(人社部發〔2020〕49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44 | 從2月起至4月,減半征收全省大型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參照執行(湘人社規〔2020〕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 |
45 | 受疫情影響,申請緩繳前連續3個月累計虧損的企業,可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已停保的企業或完全停產的企業,不再辦理社會保險費緩繳手續(湘人社規〔2020〕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46 |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人社部發〔2020〕49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47 |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人社部發〔2020〕49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48 | 6月底前,企業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湘政發〔2020〕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49 | 用人單位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補繳(湘政發〔2020〕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50 | 疫情防控期間,對符合條件的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其中深度貧困地區返還60%)(湘政發〔2020〕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51 | 將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由不高于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放寬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以上關于裁員率的規定執行時間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湘人社規〔2020〕2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52 | 將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企業穩崗返還標準提高到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70%(湘人社規〔2020〕2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53 | 從3月1日起,統一將全省失業保險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的90%。推動落實農民工同等享受失業保險相關待遇。新參保農民工,按照城鎮職工同等標準參保繳費,享受同等待遇,各經辦機構可直接在業務系統內辦理(湘人社規〔2020〕2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54 | 對企業吸納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或中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可給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受理截止期限為2020年12月31日。(湘政辦發〔2020〕20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55 | 對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規模大的,各地可通過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給予一次性獎勵,受理截止期限為2020年12月31日。(湘政辦發〔2020〕20號,省扶貧辦,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
56 | 對《湖南省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目錄(2019-2021年)》(湘人社發〔2019〕17號)規定的各類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普遍提高50%。原有規定上浮的地區和人員,按原有比例享受職業培訓補貼,不疊加享受。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確定為緊缺職業(工種)的,普調后其培訓補貼標準上浮10%的規定仍繼續執行(湘人社規〔2020〕2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57 | 企業、農村專業合作社和扶貧車間等各類生產經營主體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以及參保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并開展以工代訓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給予企業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訓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湘人社規〔2020〕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58 | 支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示范基地、創業孵化基地、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建設,從省本級就業資金中安排1億元經費給予縣級財政補貼,主要用于補貼入孵企業房租、水電費等(湘政發〔2020〕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
59 | 增加創業擔保貸款支持群體,降低申請門檻,適當提高額度、允許合理展期,降低利率水平,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給予貼息。(財金〔2020〕21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
60 | 對為防疫物資生產重點企業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農村勞務經紀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每成功介紹1名勞動者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的,給予300元/人的就業創業服務補助(湘人社規〔2020〕2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61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經紀人開展跨區域(戶籍所在市州以外)有組織勞務輸出,每成功介紹1名勞動力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的,給予300元/人的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受理截止期限為2020年12月31日。(湘政辦發〔2020〕20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62 | 政府投資開發的孵化基地等創業載體應安排一定比例場地,免費向高校畢業生、農民工等重點群體提供。(國辦發〔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63 | 省預算內基建投資對春節期間未停工停產的企業或2月底前復工復產的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適當予以貼息,對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創新創業平臺以及直接參與疫情防控貢獻突出的企業適當予以獎補(湘政發〔2020〕3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
64 | 疫情防控期間,對省內防疫物資重點生產和流通企業,因價格上漲造成成本增加的,經核實利潤后,省財政給予專項補貼(湘政發〔2020〕3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
65 |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主動對接,積極加大防疫物資生產企業融資支持,快速辦理省重點聯系企業的技術改造、流動資金貸款,并給予利率優惠,由省制造強省專項資金給予50%的貸款貼息支持(湘疫防物資辦〔2020〕6號,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66 | 支持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抓緊開展擴產擴能技術改造,對符合條件的,由省制造強省專項資金按設備投資額的50%給予補助。(湘疫防物資辦〔2020〕6號,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67 | 支持具備一定條件的企業轉型生產口罩、防護服、消殺用品等,對生產出符合標準產品的,由省制造強省專項資金按企業轉產設備投資額的50%給予補助。(湘疫防物資辦〔2020〕6號,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68 | 對研發生產檢測試劑、醫療器械的科研攻關企業,給予專項政策和資金支持(湘政發〔2020〕3號,省科技廳) |
69 | 啟動2020年度湖南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后補助項目申報,對涉及疫情防控的技術交易類項目,鼓勵其在當年度進行申報并予優先支持,后期依據合同執行情況可續報。(湘科發〔2020]14號,省科技廳) |
70 | 對已開展研發準備金備案、依規納統、且2018、2019兩個年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按照2019年度比2018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實際研發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獎補,最高獎補金額為1000萬元。(湘科計〔2020〕9號,省財政廳、省科技廳) |
71 | 對2月—6月期間,新租賃“135”工程標準廠房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產的企業,一次性給予適當租金獎補(湘政發〔2020〕3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
72 | 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生產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免收1個月租金、減半收取2個月租金(湘政發〔2020〕3號,省財政廳) |
73 | 對承租國有房屋(包括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房屋,下同)用于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除上半年3個月房屋租金。轉租、分租國有房屋的,要確保免租惠及最終承租人。(發改投資規〔2020〕734號,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局、省教育廳、省衛健委、省國資委) |
74 | 疫情結束后半年內,對吸引游客人數達到一定規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創建國家4A級以上旅游景區,五星級旅游飯店、民宿和營地的企業,給予適當資金補助(湘政發〔2020〕3號,省文化旅游廳,省財政廳) |
75 | 對文化和旅游企業在停工期、恢復期組織以文化產業類、文旅市場管理類和安全生產類等線上職業培訓,且參訓對象不少于30課時的文化和旅游企業,按培訓人數給予一次性培訓補助。(湘文旅財〔2020〕19號,省文旅廳、省財政廳) |
76 | 鼓勵A級旅游景區和其他業主為中小文化和旅游企業租戶減免疫情防控期間租金,對采取減免租金措施的業主給予適當財政獎補。(湘文旅財〔2020〕19號,省文旅廳、省財政廳) |
77 | 對國家5A級旅游景區、重點國家級4A級旅游景區、國家級和省級旅游度假區、國家級和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國家認定的動漫企業等重點文化和旅游企業的2019-2020年銀行貸款給予部分貼息支持,對5星級旅行社給予部分資金補助。(湘文旅財〔2020〕19號,省文旅廳、省財政廳) |
78 | 對支持疫情防控,各級政府指定提供資源保障的星級旅游飯店、A級旅游景區等文化和旅游企業,根據參與防疫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財政獎補。(湘文旅財〔2020〕19號,省文旅廳、省財政廳) |
79 | 對疫情防控、文化和旅游宣傳、營銷推廣作出積極貢獻的文化和旅游企業給予適當財政獎補支持。(湘文旅財〔2020〕19號,省文旅廳、省財政廳) |
80 | 在全省66個早稻生產重點縣市區支持發展300萬畝早稻專業化集中育秧,穩定水稻生產面積。省財政按集中育秧面積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給予育秧成本補助(湘農聯〔2020〕19號、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
81 | 省財政對新建、改擴建生豬標準化養殖場按新增產能給予獎補,年產能1萬—3萬頭的,補助50萬元;3萬頭以上的,補助80萬元。對從省外引進原種豬的,給予補助1000元/頭(湘農聯〔2020〕19號,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
82 | 在疫情期間,對省確定的30家疫情應急加工企業直接收購農民糧食的,省財政適當給予收購費用補貼(湘農聯〔2020〕19號,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
83 | 省財政支持51個“菜籃子”主產縣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重點支持疫情防控期間保供給基地的生產經營主體(湘農聯〔2020〕19號,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
84 | 將水稻有序拋秧機、糞污罐等新增納入補貼范圍;將循環運動式育苗設備、田間軌道運輸機列入新產品補貼試點;簡化蔬菜、生豬生產相關的19個品目機具補貼程序。提高農機購置補貼辦理時效,補貼資金結算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湘農聯〔2020〕19號,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
85 | 對藥品、醫療器械、消毒產品等疫情防護產品生產企業運用知識產權開展質押融資獲得貸款的,按省知識產權戰略專項資助標準優先支持(關于應對疫情服務支持市場主體發展的通知,省市場監管局) |
86 | 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9月30日,鼓勵外貿企業通過網上參展、網上洽談等方式穩市場穩客戶,支持外貿企業參加網上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廣交會)和網上境外展會。對受疫情影響未能參加重點展會且無法退回展位費用的外貿企業,繼續按政策對展位費用予以補貼。(湘政辦發〔2020〕23號,省商務廳) |
87 | 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9月30日,充分發揮園區外貿綜合服務中心作用,加大對外貿企業指導和服務力度,為外貿企業提供報關報檢、物流運輸、資質辦理等一站式全流程綜合服務,降低外貿企業業務成本。對外貿綜合服務中心為全省抗擊疫情提供的專項服務,給予適當支持。(湘政辦發〔2020〕23號,省商務廳) |
88 | 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9月30日,對疫情期間有實際跨境電商進出口業績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物流成本補貼。鼓勵共建共享海外倉,對符合條件的公共海外倉給予適當支持。支持線上跨境電商業務培訓,對業務量達到一定規模且同比增長的跨境電商企業給予適當獎勵。(湘政辦發〔2020〕23號,省商務廳) |
89 | 從2月17日零時起至疫情防控結束,收費公路免收車輛通行費(湘政發〔2020〕3號,省交通運輸廳) |
90 | 對出廠前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貨運車輛,任何單位不得要求重復加裝衛星定位裝置。(國辦發〔2020〕10號,省交通運輸廳) |
91 | 承擔疫情防控物資、醫療物資、生產物資、人員裝備以及基本生活物資運輸的機動車,不受特護期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機動車限行規定的約束(湘環發〔2020〕4號,省生態環境廳) |
92 | 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氣等,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繳清(湘政發〔2020〕3號,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93 | 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除高耗能行業用戶外,現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它電價、大工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含已參與市場交易用戶),電網企業在計收電費時,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湘發改價調〔2020〕80號、448號,省發展改革委、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 |
94 | 2月1日至6月30日,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和減容(暫停)期限,電力用戶即日可申請減容、暫停、減容恢復、暫?;謴?。申請變更的用戶不受“暫停用電不得小于15天”等條件限制,減免收取容(需)量電費。對于疫情發生以來停工、停產的企業,可適當追溯減免時間(湘發改價調〔2020〕80號,省發展改革委、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 |
95 | 2月1日至6月30日,對因滿足疫情防控需要擴大產能的企業,原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繳納容(需)量電費的,實際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過部分按實計?。ㄏ姘l改價調〔2020〕80號,省發展改革委、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 |
96 | 2月1日至6月30日,為疫情防控直接服務的新建、擴建醫療等場所用電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電費(湘發改價調〔2020〕80號,省發展改革委、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 |
97 | 自2月22日起,非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提前執行淡季價格政策(發改價格〔2020〕257號,省發展改革委) |
98 | 暫退部分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暫退范圍為全國所有已依法交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暫退標準為現有交納數額的80%。被法院凍結的保證金不在此次暫退范圍之內(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暫退部分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支持旅行社應對經營困難的通知,省文化和旅游廳) |
99 | 2020年6月底前,允許工程建設項目暫緩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記錄良好的企業可免繳。(國辦發〔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100 | 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對提高自有工業用地或倉儲用地利用率、容積率并用于倉儲、分撥轉運等物流設施建設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國辦發〔2020〕10號,省自然資源廳) |